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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决定。
第十四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会所高层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组织可以向上级高层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第十六条 会所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会所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居士都必须重视会所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会所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会员工作等,注意研究会员内外的思想和信仰状况。
第三章会所的最高组织
第十八条 会所最高组织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级会所方丈主持召集。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会所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会所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所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上级会所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上级会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所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会所的章程;
(五)选举会所的最高委员会;
(六)选举会所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会所的最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会所委员会、会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会所委员及候补会所委员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会所的最高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召集,每年至少举行4次。
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章会所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会所的干部是会所的发展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会所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会所重视学习、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会所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三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有高度信仰,带头贯彻落会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用佛教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宗教、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会所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略,立志献身宗教事业,在会所的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人生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会员、居士们的检验。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会所的方针、政策及策略同本寺院、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会员赋予的权力,依寺规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会所的会员路线,自觉地接受会所和居士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会所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会员,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会员一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干部要善于同会所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会所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会员外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村所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上级会所领导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会所的规定退离。
第五章会所的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会所的纪律是会所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会所的团结统一、完成会所的任务的保证。会所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会所的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会所的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会所组织对违犯会所的纪律的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纪律和章程的会员必须开除会籍。
第二十八条 会所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所内职务、留会所察看、开除会籍。
第二十九条 会所组织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会所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会所组织如果在维护会所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会所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会所组织,经上级会所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正式宣布执行。
第六章会所
第三十一条 在本寺院建立养生会所。会所领导发挥核心作用。会所领导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会所的路线、方针、策略;讨论和决定本会所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会所外的居士和群众,完成寺院和会所交给的任务;指导会员和下属部门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所委员会的成员,由寺院方丈决定。会所设经理,必要时还可以设副经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下属部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可以建立主管,主管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方丈与经理另行规定。
第七章会所logo
会所logo是寺院养生会所的象征和标志。会所的各个部门组织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所logo的尊严。
(下面两个logo出自公司两位设计师的设想)
(两个logo,一个先设计了个图,一个是初步文字设想,希会所高人们定夺)
第三十四条第一个设想:会所logo为佛祖手与莲花组成的图案。
第二个设想:一个印章中有寺院字样,印章古朴典雅,与寺院的幽静安逸相呼应。
红色的印底和白色的字体,让人联想到古代文人墨客的闲情雅致,因此代表了寺院养生会所是一个有修养,有文化,有品味的地方,这里可以让人心情愉悦,心灵放忪,心神得到升华的好地方。
(本章程是根据寺院方丈的要求所写)
织决定。
第十四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会所高层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组织可以向上级高层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第十六条 会所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会所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居士都必须重视会所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会所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会员工作等,注意研究会员内外的思想和信仰状况。
第三章会所的最高组织
第十八条 会所最高组织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级会所方丈主持召集。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会所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会所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所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上级会所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上级会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所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会所的章程;
(五)选举会所的最高委员会;
(六)选举会所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会所的最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会所委员会、会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会所委员及候补会所委员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会所的最高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召集,每年至少举行4次。
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章会所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会所的干部是会所的发展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会所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会所重视学习、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会所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三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有高度信仰,带头贯彻落会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用佛教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宗教、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会所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略,立志献身宗教事业,在会所的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人生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会员、居士们的检验。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会所的方针、政策及策略同本寺院、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会员赋予的权力,依寺规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会所的会员路线,自觉地接受会所和居士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会所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会员,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会员一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干部要善于同会所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会所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会员外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村所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上级会所领导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会所的规定退离。
第五章会所的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会所的纪律是会所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会所的团结统一、完成会所的任务的保证。会所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会所的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会所的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会所组织对违犯会所的纪律的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纪律和章程的会员必须开除会籍。
第二十八条 会所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所内职务、留会所察看、开除会籍。
第二十九条 会所组织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会所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会所组织如果在维护会所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会所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会所组织,经上级会所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正式宣布执行。
第六章会所
第三十一条 在本寺院建立养生会所。会所领导发挥核心作用。会所领导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会所的路线、方针、策略;讨论和决定本会所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会所外的居士和群众,完成寺院和会所交给的任务;指导会员和下属部门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所委员会的成员,由寺院方丈决定。会所设经理,必要时还可以设副经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下属部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可以建立主管,主管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方丈与经理另行规定。
第七章会所logo
会所logo是寺院养生会所的象征和标志。会所的各个部门组织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所logo的尊严。
(下面两个logo出自公司两位设计师的设想)
(两个logo,一个先设计了个图,一个是初步文字设想,希会所高人们定夺)
第三十四条第一个设想:会所logo为佛祖手与莲花组成的图案。
第二个设想:一个印章中有寺院字样,印章古朴典雅,与寺院的幽静安逸相呼应。
红色的印底和白色的字体,让人联想到古代文人墨客的闲情雅致,因此代表了寺院养生会所是一个有修养,有文化,有品味的地方,这里可以让人心情愉悦,心灵放忪,心神得到升华的好地方。
(本章程是根据寺院方丈的要求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