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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在闹到自己头上了,不给这个跳梁小丑一点教训,心中的火气实在是不能平息。君不见某饿的骑手撞了人之后,该公司的律师说出“同命同价”这样的话来,君不见某滴在出了数起人命案子之后,还依然拒绝监管的情况,君不见某度在非要在闹出了巨大的丑闻之后,才有限度得加强竞价的管制?
这桩桩件件事情中间,除了资本的丑恶之外,更多的是人性的缺失,和法律无法照顾到的地方的漏洞。
“唉,谁说不是呢!陈先生,你的出发点我明白了,我知道你的用意。但是我还是觉得太严重了一点,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啊。”王国福依然想劝陈震一波。
李经理在旁边看着两人话来语去,但是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不明说,看样子又很严重的样子,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由低声问汪清:“第二百四十三条具体说的是什么啊?怎么听起来这么严重?”
陈震和王国福都听到了,但是都没有回答他,一个在思考怎么让陈震后退一步,而陈震心里在盘算这件事情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自己的目的。
“李经理,第二百四十三条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在国有企业中担任具有管理职权职责的人员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句话是一直在旁边打酱油,毫无存在感的肖林说的。
根本不用肖林再详细解释下去,李经理马上就明白了中间最核心的部分。
苏哲玲也想通了两人为什么像打机锋一样说来说去。
邱萍因为个人价格观和情绪原因,报假警,诬告陈震的钱是赃款,无论赃款的来源是偷盗,还是抢劫,亦或者是其他,都算是刑事犯罪,虽然还没造成后果,但在事实上已经构成这个罪名了,只不过因为发现得早,还有回寰的余地。
在这个年代,被认定为犯罪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不但工作要丢,还要承受极为严重的心里压力,甚至能生生把一个人毁掉。尤其是邱萍很明显适用于从重处罚的条例,后果更是不可想象。
一个国企的员工被认定为犯罪,对公司形象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李经理知道,在这时候如果他不拿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方案,那事情就会不可收拾了,如果真的发展到那个地步,那他一辈子都要当咸鱼了,不想翻盘的猪队友不是好辅助啊。
“咳嗯,陈先生。”下定决心的李经理清了清嗓子,对陈震诚挚得说道:“我对邱萍给您照成的伤害至于十分的抱歉,这完全是由于我们公司内部的培训没有完全落实好而造成的。这件事情反映了我们在用人上,对于一些失德的漏网之鱼还不能有效控制的弊端。我们一定会改进这一点,同时对邱萍做出严肃的处理。我相信,经过这件事情后,大家都会认为邱萍不再适合在公司任职,在我们走完内部的流程后,我们会把结果通报给陈先生知道。同时对于耽误了陈先生这么多时间,我们深感抱歉,我会向公司打报告,申请补偿陈先生的损失。不知道陈先生还有什么想补充的?”
“是啊,阿震,这个罪名太严重了,还是放她一马吧。”苏哲玲看李经理已经开口,心中也觉得这个罪名实在是太重了,所以开口劝陈震,甚至为了劝陈震连之前一直保持着的第三方形象都不顾了。
“陈先生,你就饶了她吧,邱萍虽然有点势利眼,但本质并不坏,相信今天以后,她会明白怎么处事的。”汪清也在旁边帮腔。
而肖林犹豫了一下,对陈震说道:“陈先生,萍姐是做错了,但是这样做会不会太浪费您的时间了?”
这个肖林倒是个妙人,帮人的时候,很会选择方式。
看大家都说话了,王国福也开口道:“陈先生,我很感谢你能体谅我们这些看似风光其实辛苦的民警的难处。但是我觉得教育社会的话,这么激烈的想法也许不会产生很积极的作用,过于激烈的手段,也许会激起逆向心态,反而会让你的想法付诸东流,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道德也不是一件事情铸就的,是不是再考虑一下。况且,这位小兄弟说的不错,如果真的计较起来,的确很耗费时间。”
看几个人都在劝自己,陈震也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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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这两章写得我很纠结。关于合法伤害权和道德的问题,实际上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合法伤害权发生在很多方面。比如早年的心然封麦事件,这就是一种合法伤害权的使用。每个人都有合法伤害权,但是有道德底线的人是不应该使用这种权力的,就如文章的标题一般。
所以我也明确告诉大家,陈震不会追究下去。
这两章,最重要的核心,其实是定罪的问题。这里也是一个法律上的悖论。我是一个财务,经常会思考关于职业风险的问题,要知道,在一个公司里财务的风险永远是所有员工中最大的。
虽然作者的公司相对还正规一些,但是整个财务这一行,却不容乐观,坑货公司到处都是。对于老板来说,命令财务照他的想法去做事,是他天然的权力,如果大家都很正规,那有一个想搞事的老板,财务大可以不干走人。
但如果普遍性的,都是这么做,财务怎么办?不过还好,国家给出了解决之道——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迫使企业正规化。
是现在闹到自己头上了,不给这个跳梁小丑一点教训,心中的火气实在是不能平息。君不见某饿的骑手撞了人之后,该公司的律师说出“同命同价”这样的话来,君不见某滴在出了数起人命案子之后,还依然拒绝监管的情况,君不见某度在非要在闹出了巨大的丑闻之后,才有限度得加强竞价的管制?
这桩桩件件事情中间,除了资本的丑恶之外,更多的是人性的缺失,和法律无法照顾到的地方的漏洞。
“唉,谁说不是呢!陈先生,你的出发点我明白了,我知道你的用意。但是我还是觉得太严重了一点,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啊。”王国福依然想劝陈震一波。
李经理在旁边看着两人话来语去,但是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不明说,看样子又很严重的样子,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由低声问汪清:“第二百四十三条具体说的是什么啊?怎么听起来这么严重?”
陈震和王国福都听到了,但是都没有回答他,一个在思考怎么让陈震后退一步,而陈震心里在盘算这件事情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自己的目的。
“李经理,第二百四十三条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在国有企业中担任具有管理职权职责的人员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句话是一直在旁边打酱油,毫无存在感的肖林说的。
根本不用肖林再详细解释下去,李经理马上就明白了中间最核心的部分。
苏哲玲也想通了两人为什么像打机锋一样说来说去。
邱萍因为个人价格观和情绪原因,报假警,诬告陈震的钱是赃款,无论赃款的来源是偷盗,还是抢劫,亦或者是其他,都算是刑事犯罪,虽然还没造成后果,但在事实上已经构成这个罪名了,只不过因为发现得早,还有回寰的余地。
在这个年代,被认定为犯罪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不但工作要丢,还要承受极为严重的心里压力,甚至能生生把一个人毁掉。尤其是邱萍很明显适用于从重处罚的条例,后果更是不可想象。
一个国企的员工被认定为犯罪,对公司形象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李经理知道,在这时候如果他不拿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方案,那事情就会不可收拾了,如果真的发展到那个地步,那他一辈子都要当咸鱼了,不想翻盘的猪队友不是好辅助啊。
“咳嗯,陈先生。”下定决心的李经理清了清嗓子,对陈震诚挚得说道:“我对邱萍给您照成的伤害至于十分的抱歉,这完全是由于我们公司内部的培训没有完全落实好而造成的。这件事情反映了我们在用人上,对于一些失德的漏网之鱼还不能有效控制的弊端。我们一定会改进这一点,同时对邱萍做出严肃的处理。我相信,经过这件事情后,大家都会认为邱萍不再适合在公司任职,在我们走完内部的流程后,我们会把结果通报给陈先生知道。同时对于耽误了陈先生这么多时间,我们深感抱歉,我会向公司打报告,申请补偿陈先生的损失。不知道陈先生还有什么想补充的?”
“是啊,阿震,这个罪名太严重了,还是放她一马吧。”苏哲玲看李经理已经开口,心中也觉得这个罪名实在是太重了,所以开口劝陈震,甚至为了劝陈震连之前一直保持着的第三方形象都不顾了。
“陈先生,你就饶了她吧,邱萍虽然有点势利眼,但本质并不坏,相信今天以后,她会明白怎么处事的。”汪清也在旁边帮腔。
而肖林犹豫了一下,对陈震说道:“陈先生,萍姐是做错了,但是这样做会不会太浪费您的时间了?”
这个肖林倒是个妙人,帮人的时候,很会选择方式。
看大家都说话了,王国福也开口道:“陈先生,我很感谢你能体谅我们这些看似风光其实辛苦的民警的难处。但是我觉得教育社会的话,这么激烈的想法也许不会产生很积极的作用,过于激烈的手段,也许会激起逆向心态,反而会让你的想法付诸东流,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道德也不是一件事情铸就的,是不是再考虑一下。况且,这位小兄弟说的不错,如果真的计较起来,的确很耗费时间。”
看几个人都在劝自己,陈震也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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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这两章写得我很纠结。关于合法伤害权和道德的问题,实际上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合法伤害权发生在很多方面。比如早年的心然封麦事件,这就是一种合法伤害权的使用。每个人都有合法伤害权,但是有道德底线的人是不应该使用这种权力的,就如文章的标题一般。
所以我也明确告诉大家,陈震不会追究下去。
这两章,最重要的核心,其实是定罪的问题。这里也是一个法律上的悖论。我是一个财务,经常会思考关于职业风险的问题,要知道,在一个公司里财务的风险永远是所有员工中最大的。
虽然作者的公司相对还正规一些,但是整个财务这一行,却不容乐观,坑货公司到处都是。对于老板来说,命令财务照他的想法去做事,是他天然的权力,如果大家都很正规,那有一个想搞事的老板,财务大可以不干走人。
但如果普遍性的,都是这么做,财务怎么办?不过还好,国家给出了解决之道——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迫使企业正规化。